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养老机构的年度验审。
当年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验审。
第三条 养老机构年度验审,是指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确认养老机构继续开展服务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对其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年度验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对区县民政局的年度验审结果抽样复核。
市民政局对其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年度验审由区县民政局提出年度验审的初审意见,市民政局核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于3月31日前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验审材料。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之前完成年度验审工作。
第六条 年度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五)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七)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十)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十二)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十三)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验审的基本程序:
(一)养老机构申领、报送年度验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度验审材料。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加贴年度验审标识和加盖年度验审戳记,发还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第八条养老机构申报年度验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二)年度验审报告书。
(三)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养老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验审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验审结果:对符合年度验审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继续执业。对不符合年度验审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为年度验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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