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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2/3/17 19:52:12 ('互联网')



黑民福〔2009〕130号


各市(地)民政局、公安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由于消防责任不落实或消防意识淡漠,相继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2004年5月2日绥化市兰西县红星乡敬老院发生火灾,死亡5人;2008年6月15日双鸭山市尖山区福寿星老年公寓发生火灾,死亡6人,轻伤2人。为认真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含各类优抚机构、救助机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养类机构和社会组织、个人开办的敬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目前我省福利事业社会化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一旦发生火灾难以自救逃生,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同时,相当一部分社会福利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火灾风险明显增大。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福利机构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协作,合力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逐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掌握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做到排查一家,登记一家,确保不漏一家单位,不漏一处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督促制订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消除。整改期间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协调解决。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基本标准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作为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要与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定期进行研究,做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实施福利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划分,将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源头关,坚决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查群众对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


三、因地制宜,深入推进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要据不同类型社会福利机构的特点,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等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是要确保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整好用,防火分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督促福利机构配备符合供养对象感知特点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二是针对社会福利机构因卧床吸烟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造成火灾多的特点,制定落实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三是要结合供养对象特点,制定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疏散逃生;四是严格落实看护措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婴幼儿等无行为能力人员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要明确看护人责任,落实24小时看护措施;五是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内部消防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强化宣传,大力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要求,定期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防灭火技能。各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组织消防监督检查时,要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召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生动、直观、形象的消防宣传教育。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寄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路线、逃生技巧等消防安全常识图示,定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内供养对象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应提请政府专题研究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研究建立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水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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