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关于适当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自费养员收费标准的参考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丹老会发〔2007〕1号

各会员单位:

自2000年以来,我市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较快,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7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66家。在收费标准上,多数机构依据当时物价指数制定了本院的收费标准,始终按原标准执行。近年来,离退休职工逐年提高了工资水准,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都较大;燃气、水、电、取暖费以及各类副食品和粮油价格也不同程度的上涨。物价指数的上升,给各养老服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没有调整。为了确保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生存条件和服务水平,经与市物价部门沟通,现提出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参考意见。具体调整标准是:

在原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收养能自理老人的收费价格每人每月增加60元;介助老人(半自理老人)增加80元;介护老人(不能自理老人)增加100元。

调整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价格,是适应养老市场发展的需要,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院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的实际,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协会提出的参考意见,适时上调收费价格。在调价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养员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求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保证养员思想情绪稳定。对居住在本院生活困难的老人,在收费上要给予适当减免,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浮动而下降。为维护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利益,防止个别机构借调价之机相互压价、争抢养员,建议各养老机构要步调一致、统一调整。对蓄意扰乱养老市场的,将由市养老服务协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本意见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非会员单位参照                   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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