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老年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社会老年公寓(或称老年康复中心等,以下统称老年公寓)的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社会老年公寓,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老年公寓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生活护理、康复护、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社会老年公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制定的业务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老年公寓享受国家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老年公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老年公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申 办


       第六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老年公寓,应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办人兴办的社会老年公寓,必须保证其设施、设备用于社会老年福利服务事业。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筹办的社会老年公寓设置进行基本标准审查,并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能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的社会老年公寓应由市民政局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老年公寓要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市民政局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文件;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运作。


       第三章 老人收托


       第十一条 社会老年公寓收养对象为: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不宜收养对象为:患有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患者。凡因隐瞒病情造成的意外或损失由家属或送养单位、个人自负。


       第十二条 老人入住应当交纳押金,其数量不得超过壹千元(用于拖欠入住费以及急症治疗、意外情况处理等),同时与老年公寓签订有关事项的协议后,方可入住。因交费有困难,愿将住房做抵押的,可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有关手续应报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老年公寓应将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入住手续的办理以及体检、卫生、饮食、娱乐、作息、探望等有关规定制度张贴上墙,并负责向老人及家属说明。


       第十四条 社会老年公寓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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