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泰安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起,我市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通知》要求,从2013年起,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应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在当年最低供养标准基础上同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建立起科学规范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保障标准。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要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

  根据《通知》内容,2013年,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总额的70%和50%以上。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200元以上;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700元以上。

  五保对象供养的标准基数确定

  根据《通知》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承担。市财政以上年度全市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的70%和50%为依据,确定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标准基数,并对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按照标准基数的10%进行奖补;对岱岳区、东平县按照标准基数的20%进行奖补;对宁阳县进行定额奖补。

  五保供养经费纳入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集中供养人员的经费每月将会按标准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每月按标准打入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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