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各地养老服务政策创制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建立护理补贴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决定自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可享受失能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发展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浙民福〔2013〕68号),要求各地把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局,通过实施“三年推进计划”,扩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总量,拓展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壮大农村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底,全省实现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站)全覆盖,建成6819个农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打造20分钟农村养老服务圈。

  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83号),从依托城市社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农村中心户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等方面,对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尚未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的社区,要在社区公共服务站内设置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床位不少于5张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鼓励各类家政服务企业在其营业网点加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牌子,转型和延伸开展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将空置房产无偿捐献或低偿租赁用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以依托农村中心户为主,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中心户可重点选择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文化中心户,有一定规模的小超市、小商店经营户,条件较好、房屋宽裕的外出务工户等三种类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12349”全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统一呼叫号码,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社会福利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

  三、加大养老服务设施资金支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提出,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3〕1号),对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对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500元;上述各类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最低标准为每张床位每月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民福〔2013〕31号),提出,对于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于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对于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10号),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属于新(扩)建(含购建)的,每张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属于租赁和改造的,每张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对于“十二五”期间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自理、半自理、失能老年人数量,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元、600元、720元,连续补助3年;对符合条件、经考核合格的日间照料中心,按一、二、三类建设标准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每县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新民发﹝2013﹞83号),提出,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对于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核定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山西省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提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人员要按照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1:3.5的比例聘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范围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招聘的护理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并保证同工同酬;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编制内实有人数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薪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经人社部门批准按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护理人员,执行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政策;聘用护理人员不占用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财力困难县,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3〕10号),提出,要通过同步推进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指派培训机构到养老机构培训、多渠道解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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