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敬老院的义务
1、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吃饱、穿暖,保证被供养人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并给予一定的零花钱等。
2、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住房安全,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具。
3、敬老院及其负责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供养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敬老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敬老院除承担被供养人的物质需要外,还应竭力从精神上关怀他们,要做到平时有照顾、节口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为他们做好事、送温暖,尽力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
5、被供养人去世后,镇敬老院要妥善处理好后事。
二、被供养人及其所在村委会的义务
1、被供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合理的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2、被供养人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基础上,做一些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搞好团结互助。
3、被供养人开始进院时要携带区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进院后要服从院长的领导,遵守院内规章制度,对不服从院长的领导或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被供养人由其原所在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4、被供养人在被供养期间得病需到医院治疗的,经敬老院院长同意后,可外出治疗,治疗、护理由敬老院和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安排处置。
5、五保对象入院后,其所有土地收益归五保户个人所有,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土地租赁、流转,土地收益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或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为存储,以备五保对象患大病等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
四、本协议经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供养人(签字):

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                   (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字

敬老院院长(签字)                   敬老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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