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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及管理

 

2022/3/17 19:47:01 ('互联网')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务院确定民政部门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民函[2004]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模和条件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符合下列规模和条件:
(一)名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字号、组织形式。例如:地域名称(XX市XX区)、字号(夕阳红)、组织形式(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
(二) 机构规模。设置床位应在30张以上。
(三) 人员配备。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4.2.1、4.2.2、4.2.3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01]31号)中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机构场所。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1999]193号)。
(五)设置、设施及其他条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沈阳市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沈建委发[1999]193号);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审批程序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筹办。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由本级民政部门出具《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3个月。
(二)申请和审批。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下列要求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4.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
5.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后,到民政局审批机关填写《辽宁省新增社会福利机构备案表》,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上墙公示,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三)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区、县(市)民政局对其进行年度检查。
(四)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八)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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