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服务程序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服务时限
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
1、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2、减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3、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减半征收贴费;
4、用水按居民生活价格收费
5、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享受优惠政策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减免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减半征收贴费;
煤气、水、电、供暖方面的费用享受居民生活使用价格;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两年内每年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

五、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O01}9号)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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