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类)
发布时间: 2022-03-17
审批依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3号)
审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4、申请书;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6、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7、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8、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9、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本科室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2、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3、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济救和社会福利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2、踏堪现场。申报手续合格的,必须实施现场踏堪,熟悉拟建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3、综合现场踏堪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和申报手续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和申报手续进行复审。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审批结果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交付申办人。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必须按时、准确将审批结果通知交付申办人,并及时转科室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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