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3-17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50张床位以下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办人应准备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筹办的地点、申请开办的床位、筹集的资金来源等。经市、县、区民政局实地考察确定后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申办人名称、基本情况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范围;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服务科室和床位配置;5、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7、拟设社会福利机构与服务区域内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按开办的床位计算,不低于每张床位3000元;9、拟设社会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上级部门的委托证明或离退休证、下岗证等);

(3)非本地户籍的申办人应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函;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在申办期间内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

(5)拟设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属于新建项目的须提供土地合法使用文件、建设规划和图纸;利用、租用现有设施的须提交建筑结构平面图、租用合同证明文件及建院规划图、房屋产权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我市市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50张床位(含50张)的社会福利机构由户口所辖区域的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市区申办51张及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由市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各县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县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二)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可以个人名义投资开办或合伙投资经营民办养老机构。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批机关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登记表

(申办50张床位一式三份、申办51张床位以上一式二份);

(三)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以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五)、申办人在取得《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后,方准予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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