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批
2022/3/17 19:46:09 ('互联网')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福〔2001〕30号)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负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和跨县(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备社会福利机构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批意见;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护理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审查时限:1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收费项目记依据:无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扫码加微信详细咨询太和智慧养老产品和平台服务!
版权声明:
---------------------------------------------------------------
所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8148044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扫码加微信详细咨询太和智慧养老产品和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