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3-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养老服务业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截至2006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8.81万人,占总人口的15.68%,预计到2010年户籍老年人口将达16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给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督管理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2400张,总床位数发展到3万张,平均每年新增3100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年人18张床位;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应急救助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等有效开展,老年用品市场逐步开发,使全市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到2010年,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国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7400张,其中:市级国办养老机构新(扩)建床位400张;区县国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新增床位3000张,实现每个区县建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机构;农村国办“五保” 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30所,新增床位4000张。通过政策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达到5000张。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建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到2010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都应建有一个包括为老年人服务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使街道、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现在的79个增加到241个。全市新建示范性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20个。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 “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区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服务。根据我市实际,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作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重点内容,以社会孤老、企业孤老、空巢老年人、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作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重点。要充分利用社区老年生活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优质、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邻里关照、协议包户、亲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务;积极实践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
     (四)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加强管理。到2010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市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
     (五)创新养老机构管理体制。 国办养老机构主要以保障“三无”、“五保”、低收入老年人和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为主,机构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其他社会化方式运营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到2010年,全市新建国办养老机构要有40%以上实现公建民营。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国办养老机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市级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床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落实。区县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国办养老机构,凡收养“三无”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50%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较小、房屋破旧、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拆、改、并。凡收养“五保”和困难老年人占床位总数70%以上并按规定运营的敬老院,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的养老机构,可申请享受以下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对已开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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