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哈尔滨市城区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政策扶持的办理

(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的请示;

3、民政部门对申办养老机构的批复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格或认定合格;

    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的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职能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6、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

每年4月、10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减收水费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向辖区供水公司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承租协议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申请优惠的用户,在优惠期间如所住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到所住辖区供水公司进行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地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四)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局核发的《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2、民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属社会公益性质、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的证明;

3、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委收费办收费函;

3、收费函收据。

(六)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新建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该新建房屋属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证明。

(七)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增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证明。

(八)供电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供电局(电业局)营业大厅登记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九)供暖包烧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十)燃气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中庆燃气公司市场部502室(道里区河润街136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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