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的程序
(一)申办对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核定的条件,可以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申办所需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
2、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与否的决定;
3、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验收—发证
(五)咨询电话
84421390
二、申办的标准和依据
(一)标准和依据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的标准和依据是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两规范一标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办[2007]261号文件)、《关于镇江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镇民发[2008]90号、镇财社[2008]6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的。具体的就是建筑、装潢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管理必须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基本规范》,护理必须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二)资助办法
根据《关于镇江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
1、在本市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依法办理民非法人登记手续;
3、取得《消防许可证》;
4、取得《卫生许可证》;
5、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7、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8、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9、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卫生间、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10、福利机构规模必须达到60张床位以上;改扩建的福利机构新增床位须在20张床位以上。
11、应达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要求。
(三)资助标准
办法规定 被资助的福利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福彩公益金及财政补助,其中财政补助部份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即:京口、润州区范围内,每张床位市补贴1500元,区补贴500元,新区范围内市补贴1200元,新区补贴800元。
(四)资助程序
办法规定, 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镇江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3、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要求的事项,填写《镇江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一式三份;
4、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十款要求的事项,填写《镇江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5、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新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