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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申办程序

 

2022/3/17 19:45:46 ('互联网')

第一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延安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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