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1.总 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1 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es for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the Elderly

专供老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或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 护养院Nursing 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 敬老院Homes for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 托老所Nursery forthe Elderly

为短期老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 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服 务

3.1膳食

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自理老人

3.2.1.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坟、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