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出台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贵州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资助民发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范围:在省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康复一体化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批准,具有日托 、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心理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了资助对象条件: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设置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基础设施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有关规范;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人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含10张)。

  《办法》明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方式及标准:资助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指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办法》明确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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