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启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工作试点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日前,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2]11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启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工作试点。

  《意见》指出,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农村实际,坚持村级主导、政府支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自助互助、社会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新模式,着力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使其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要选择一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1-3个村,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村要成立“××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活动场地、设置服务用房、明确服务内容、购置与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基本设施设备。要在村委会的指导下,通过宣传发动,组织村民按照自愿原则成立“××村养老服务互助协会”。同时,每个县(市、区)还要选择一个有条件的乡镇福利院开展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试点。通过试点,力争实现“建设1个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成立1个养老服务互助协会、配置1套满足基本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建立1套日常活动管理制度、形成1个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的“五个一”目标。鄂州、仙桃、潜江、枝江、钟祥5市作为首批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工作省级试点单位,要先行试点,每个单位至少选择20个村开展试点,率先实现“五个一”目标,并初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着力解决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间生活照料、情感交流、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问题。

  《意见》强调,各地县级民政部门、老龄办要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试点村按试点方案因地制宜建设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组建养老服务互助协会,尽早开展互助照料活动。要将试点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结合起来,与送文化下乡、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充分整合利用农村卫生、文化、教育等各种公共服务资源,开展互助养老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在互助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多快好省地推进试点工作。要探索建立长效运营机制,着力解决运营资金瓶颈问题。要积极争取慈善资金和各方支持,进一步改善运营条件。要加强宣传,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参与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与运营,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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