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7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

奖励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2〕23号

 

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精神,对全市开展为老服务较好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已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区县2011年度养老(助残)餐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京财社指〔2011〕187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京财综指〔2011〕1886号)要求下达到区(县)财政局。现就奖励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拨付原则

      以奖代补奖励资金2500万元,其中养老(助残)餐桌奖励资金1500万元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托老(残)所奖励资金1000万元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按照各区(县)发展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总量,兼顾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并适当向远郊区(县)倾斜的原则拨付。

      二、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

      区(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承担资金调配、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以外的、运营情况较好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覆盖面不低于30%。具体用于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建设工作,包括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设备购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日常运营和政策宣传等相关费用支出。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量优先的原则。对覆盖老年需求人群面广、提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量大的项目进行奖励。可以向街道(乡镇)、居(村)自建(自办)项目和偏远山区及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二)坚持服务品质优先的原则。对开展服务内容多、优惠幅度大、尊老敬老意识强、服务对象满意率高的项目进行重点奖励,并向民营、公办民营项目倾斜。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发展势头好、运营情况好、示范性强的项目的奖励力度,并按照规范化工作要求,进行整合和完善,推进服务网点数量的持续增长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享受奖励资金的养老(助残)餐桌要为就餐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优质服务,做到就餐有专区、服务有专人、送餐有专车、选购有专餐,标识标志醒目、管理制度醒目、餐谱价格醒目、服务内容醒目、政策宣传醒目。

      (二)享受奖励资金的托老(残)所要设有护理区、就餐区、文娱区、医疗服务区,配有专(兼)职护理员,做到管理制度上墙、服务内容上墙、政策宣传上墙。

      (三)各区(县)要根据辖区特点和资金使用原则,制定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名单,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市老龄办。区(县)民政、财政、残联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监管,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助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老龄办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顺义   联系电话:65395478  

      电子邮箱:jyzc010@126.com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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