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浙江省洞头县坚持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老人活动场所补助政策。对新建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村)“星光老年之家”,县财政给予每家1万元的补助,对正常开展为老服务的“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家再给予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政策。把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对符合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条件、固定服务于补助对象老人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

  三是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对符合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省、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属自建用房的,每个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配套补助;属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500元配套补助。床位数在30张以上50张以下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个床位给予3000元配套补助。

  四是完善养老机构社会优待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用水、用电、用气(燃料)享受居民价格;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减半收取(国办福利机构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免收)。

  五是完善福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政策。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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