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投入1.02亿元用于社区基础建设
发布时间: 2022-03-17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特别是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2011年8月25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社区建设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新时期社区建设工作发展的需要,《意见》主要解决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定了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文件深刻阐述了加强社区建设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社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到2020年的六大发展目标,强调了“十二五”时期工作重点,并提出,到2015年,全省50%的社区达到国家和谐社区标准,80%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

      二是对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完善居民自治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意见》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为3000户左右。为实现社区组织的全覆盖,要求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地的社区组织建设,重点强调了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组织建设,规定新建住宅区达到组建社区规模、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同时,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网络,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能力。为理顺政府与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权责关系,保证政府各项公共服务在社区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公共服务的组织化、专业化,创新社区公共服务体制,《意见》首次提出,要在社区层面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队伍建设以及与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权责关系等进行了规范。为避免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无限制进入社区、社区工作负担不断加重、社区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的现象,《意见》提出,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签定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不得强行摊派。《意见》还提出,要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账、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除国务院纠风办批准湖北省党群和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外,统一组织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其他一律取消。《意见》提出,要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民主管理实践、民主决策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12年,全省要统一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届期,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户代表选举产生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比例要达到50%。

      三是强调要大力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能力和水平。《意见》从优化人员配置、扩大来源渠道、加强培训教育管理、提高工资待遇四个方面就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在人员配置上,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数一般为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整合资源、一岗多责、效能优先的原则,提出对社区各类工作人员进行整合,社区组织之间人员可交叉任职。在来源渠道上,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提出了“一研究、四鼓励”,即:“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意见》提出,要组织实施“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每个城镇社区有1名大学生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培训教育和管理上,对培训的形式与要求、激励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意见》提出,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设置“社会工作者”职业类别,实行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彻底解决社区工作者职业身份的问题。在工资待遇上,《意见》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统筹解决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返聘到社区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是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意见》着重从总体原则、目标要求、建设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就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政策措施和具体意见。总体要求是,将社区阵地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人口计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目标要求是,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拥有一所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城镇社区和1000个列入试点的农村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面积要不低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力争2-3年内完成。建设方式是,新建小区型的社区,由建设方按要求建设并无偿提供;企业移交给地方的社区,由企业划转一定房产作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没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解决。《意见》强调,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城市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和工程验收等关口。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资金来源是,由政府负责建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个社区不少于20万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文件还提出,社区服务设施要统一功能设置、统一标识、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实行“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

      五是要求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了社区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的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以增强其社区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除这些政策规定外,省级加大了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十二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安排1.02亿元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其中,每年安排52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年度对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没有达标的社区建设进行补助;每年安排引导资金5000万元,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意见》还要求,市(州)、县(区)政府要整合并统筹利用相关部门投入到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将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六是对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多方参与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各县(市、区)委书记要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求市(州)、区(县、市)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点,帮助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部门抓总、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为调动各方面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和多方参与机制,《意见》对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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