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机构申办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3-17

    兴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当地所在市/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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