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09

日前,葫芦岛市出台《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目标
  《意见》指出,将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学)。新建城市街道和娱乐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率达到70%。
  预计到2020年,全市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化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主导养老服务业发展
  《意见》指出,将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产品用品、健康保险、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葫芦岛市将组织编制《葫芦岛市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住宅项目销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与社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由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老年教育建设老年学校,同时有效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引导社会力量为养老机构注资
  《意见》指出,政府将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物业和家政企业,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市、县(市)区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养老机构审核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1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葫芦岛特色的慈善品牌。
  重视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意见》指出,加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也是主要任务之一。“十二五”期间将完成全市32家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快农村幸福院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农村幸福院达到200个。
  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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