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发布时间: 2016-06-06

  太和养老网讯:12月10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湖北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此次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意见》明确,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达全国中上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