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首推丧葬补助金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05

太和养老网讯:去年底,江苏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截至目前,全省参保居民达到1300多万人。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在原有基础上,给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比如,提高缴费档次、加大参保激励机制,以及新增加丧葬补助费等。新规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缴费标准上限提高

 

现在每年为 明年起每年为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 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

 

缴费标准:

 

设12档,上限提高到2500元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12个档次有了相应变化(见上表)。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条件。”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梯次补贴:

 

由缴费额定,最少补贴30元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

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将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

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领取养老待遇条件:

 

缴费年限要满15年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也必须达到缴费年限才能领取养老待遇。《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设立丧葬补助:

 

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次制度调整,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

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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