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养老网讯:近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对我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完善。根据文件精神,自今年11月起,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乡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据悉,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同一时间段也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