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养老网讯: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办、民办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
明确公办机构定价机制
《办法》中还明确了公办机构床位费根据床位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房屋(设备)配置、管理规范、人均建筑面积和养老机构等级等综合因素分类制定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制定分级标准。
费用如何收取也有规定,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
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政府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养老机构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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