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16-05-03

       太和养老网讯: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规定:1.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保障的对象。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2.保障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后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从2010年开始,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同时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当政府出资低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之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这样政府实际出资比例将提高到50%。

      3.保障金的享受。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后的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筹资比例分别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后的农民不纳人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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