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抚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 2016-04-22

太和养老网讯: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可领取养老补贴,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中的哪些人可以领取养老补贴呢?
  河北省抚宁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以秦皇岛市为试点,对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在秦皇岛市开展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35号)精神,遵照《秦皇岛市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秦政[2011]20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符合上述规定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资金按照省、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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