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 2016-03-09

太和养老网讯: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14]40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激发了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建养老机构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意见》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出了明确界定,指由政府划拨土地,并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租给具有一定资质社会力量运营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意见》指出,机构应优先满足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服务需求。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机构承租方,承租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要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管理方式,加强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收费监管,并对机构承租方实行定期考核。要落实机构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财政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意见》还对机构承租方的准入和退出、租赁合同应载明的内容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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