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印发《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02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9号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满足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市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根据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文件,拟定《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14年3 月19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文件,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包括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保障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经费等。为推进政策全面实施,且确保新老政策稳妥衔接,特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文件,本市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相关政策,包括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保障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经费等。为推进政策全面实施,且确保新老政策稳妥衔接,特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1、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的对象范围(1)原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按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文件规定执行;(2)原80周岁及以上、独居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按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文件规定同步调整;(3)沪民福发〔2009〕26号文件中规定的“老老人”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变。2、服务量的设定对不同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设定不同的月服务单位,“轻度”、“中度”、“重度”分别设定为30个单位/月、40个单位/月、50个单位/月,每个服务单位按1小时计。3、服务安排(1)照护等级为轻度的老年人一般在社区接受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2)照护等级为中度及以上的老年人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其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抵扣养老机构护理费;(3)确实需要留在社区接受上门服务的重度老年人,社区服务机构须安排具备初级以上养老护理等级证书的服务人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5、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使用(1)养老服务补贴须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给老年人;(2)《服务券》用于兑换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3)严禁将补贴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老年人发放;(4)补贴不得用于抵扣老年人自请保姆的薪酬费用(人员已经社区助老服务社登记备案纳入统一管理的除外)、助餐服务的伙食费,以及养老机构的伙食费、床位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二、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1、评估经费标准及出资渠道(1)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费用标准为不低于50元/次。(2)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的评估经费由区县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2、评估员要求(1)评估员必须是经统一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资质的人员。(2)鼓励招募具有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作为评估员。(3)评估员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执行,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性。4、评估机构要求(1)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员招募、评估质量监控等管理职责。(2)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3)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本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三、工作要求1、各区县民政部门及各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此次政策调整提高认识,落实执行,并制定区级实施细则报备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确保新老政策衔接阶段平稳过渡。2、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以此次政策调整为契机,制定相应的服务要求和人员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积极吸纳服务人员、评估员,加强培训,加快提升队伍水平。3、各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服务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性,理顺服务内容设定、服务安排、派工等工作环节,确保政策落实。4、各区县民政部门及各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管理机构应严格补贴资金规范使用和监管,建立使用监管制度,定期开展资金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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