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解决同龄退休 再讨论延迟退休
发布时间: 2016-01-28
近来,关于延迟退休的问题在媒体上讨论得沸沸扬扬,这种延迟退休的讨论显然掩盖了同龄退休的问题。政府应当顺应历史趋势和劳动者的愿望,先解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历史问题,让愿意继续工作的人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然后继续改进与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法律,为延迟退休创造各种社会环境和条件。先解决同龄退休 再讨论延迟退休近来,关于延迟退休的问题在媒体上讨论得沸沸扬扬,绝大多数甚至90%以上的网民不同意延迟退休,这种延迟退休的讨论显然掩盖了同龄退休的问题。争取男女同龄退休的权利和政策,中国妇女为之奋斗了20多年,至今还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历史回顾中国职工法定退休政策始定于1951年,那时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为50岁。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中,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确定为55岁。现行的退休政策修订于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后,国发【1983】141号、142号文件,中发【1982】13号文件,人退发【1990】5号文件,中组部组通字【1992】22号文件,做出了县(处)级女干部和女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年龄延长到60岁的相关规定。但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的政策。自1989年起,有代表开始在全国两会上提出男女同龄退休或男女公务员/科技人员同龄退休的建议,至今已25年,均未被全国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在我国,劳动者有着不同的分工和身份(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干部等),他/她们对退休年龄的主张也不尽相同。到底哪些人主张同龄退休,哪些人不同意同龄退休,原因何在,其对退休年龄的要求是什么,这是我们研究者最想知道的。调查发现2010年,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并辅以座谈的方法,在黑龙江、江苏、江西和四川4省发放调查问卷4000多份,对男干部、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女工4个群体进行了调查。主要发现如下。一、对现行退休政策的年龄标准存在质疑。首先,对现行男60岁、女50岁的职工差别退休年龄,平均有51.1%的被访者认为不合理,但女工群体认同合理的比例较高,达56.4%。因为是对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女职工的自身感受值得高度重视。其次,对现行男60岁、女55岁的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差别退休年龄,平均有43%的人认为不合理,女干部和女科技人员认为不合理的比例均高于平均值,分别为54.2%和48.5%。因为是对女干部和女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她们自身的态度更值得重视。第三,对现行退休政策负面影响的看法。认为现行男女干部差别退休年龄不合理的被访者中,认为女干部提前5年退休有如下负面影响:影响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的达83.2%,早退休浪费女性的智慧和经验的占60.0%,早退休影响女性职业发展的占52.9%,早退休影响女性经济收入的占46.8%。其中,女干部认为负面影响的比例均远高于平均值,男干部和女工认为负面影响的比例低于平均值,既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又存在一定的群体差异。二、同意或反对同龄退休的原因。对现行差别退休年龄的看法,与被访者的性别、社会身份、年龄、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经济状况、家庭负担、身体状况、工作单位类型、行政级别、在单位中的职位、技术职称、单位的经济效益、福利和社会保障情况、退休后收入增减的情况等因素有一定的相关性。赞成平等权利、年龄较高(50-60年龄段)、教育程度较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家庭负担较轻、身体状况较好、在公共部门就业、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较高、福利和社会保障较好、退休后收入减少的人,赞成和支持男女同龄退休的比例较高。反之,社会身份和地位不高、年龄较轻、教育程度较低、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不佳、家庭中有需要照顾的人、身体状况不佳、在非公共部门就业、在单位中职位不高、单位的经济效益较差、福利和社会保障不足、退休后收入有所增加的被访者,不同意同龄退休。在一定意义上说,部分人不同意同龄退休,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不高,劳动者没有享受体面劳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全体成员不能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并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综合性后果,迫使她/他们不得不把提前退休当作其工作和生活的权宜之计。政策制定者不应该把这种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和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良后果,当成部分工人或女工群体的自愿选择,更不应将此作为坚持男女差别退休政策、制约其他女性群体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权利的基本依据。三、对理想退休年龄的建议。调查显示,理想的退休年龄应针对不同就业群体和不同就业岗位制定,应实行男女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定权利,但满一定工龄后,男女都可以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平等弹性退休政策。应以满足现有的女干部和女专业技术人员迫切现实需求为切入点,在保障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实行可选择的弹性退休政策。其次,考虑到目前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对男女工人退休年龄实行适度放开的弹性退休制度,既为那些有意愿、有能力、效益较好单位的女职工创造继续工作的条件,也可以满足自愿选择提前退休的职工的需求。解决思路中国政府1980年加入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歧视公约》,2006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11号《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实行强制性的不同龄退休政策是对劳动者的歧视,不仅侵害女性平等的工作权利,更是防止老龄妇女贫困的关键。从世界各国退休制度发展的趋势看,男女两性退休年龄逐渐呈现趋同倾向。政府应当顺应历史趋势和劳动者的愿望,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先解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历史问题,让愿意继续工作的人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然后继续改进与就业和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法律,努力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满足各项公民权利的要求,为延迟退休创造各种社会环境和条件,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进步。(作者刘伯红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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