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四种行为容易导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
发布时间: 2016-05-25

太和养老网讯:近年来,赡养类纠纷逐渐增多。纠正问题是出现在哪里,现在有很多的观点是认为老年人没有错,基本上都是孩子子女不赡养老年人,虽然赡养老人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很多老年人的行为不符合长辈的做法,让子女的心理感觉不舒服,就会引发不赡养的事情,我们发现老人的四种行为容易导致部分子女拒绝赡养,引发矛盾。
一是再婚前与子女缺乏充分沟通。一些老年人选择再婚,然而由于部分子女思想过于封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认为再婚有失体面而不同意老人的想法。在此问题上出现矛盾之时,部分老人比较固执,缺乏与子女的充分沟通,一意孤行选择再婚,导致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异常紧张,也使得部分子女拒绝赡养,从而只能选择诉讼。
二是析产不均致子女反目。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时存在偏爱心理,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没有考虑到子女之间的相处,析产不均,令部分子女产生不满,认为谁多分了财产谁就应当多尽赡养义务。此类想法,虽缺乏道德和法律依据,但确为导致家庭不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为以后的赡养纠纷埋下隐患。
三是分家协议订立了分别赡养条款。部分老人在分家之时,往往请来村委会成员作为中间证人,订立分家协议。特别是在多子女的家庭,分家协议中往往提出父亲由几个子女赡养,母亲由另外几个子女赡养。由此导致一方老人去世之后,负责该位老人赡养的子女拒绝赡养另一位老人,认为那是其他子女的义务。
四是未尽抚养义务。个别老人在年轻时改嫁,或者作为继父母,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年老之后,个别子女认为老人与其已经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拒绝赡养,导致老人起诉。
为了更好地安享晚年,建议老人再婚前就相关事宜与子女充分沟通。老年人再婚是其应有的权利,但为了避免与子女的关系恶化,能够安享晚年,尽量与子女进行充分沟通,将有关的财产事宜及内心想法与子女交流,取得理解与支持。必要时可以求助于当地基层组织,避免一意孤行,与子女形成矛盾,为以后的多种纠纷埋下隐患。
析产时也要注意权衡利益,协调子女矛盾。分家析产之时,老人尤其要注意权衡利益,在适当考虑贡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并向子女解释清楚其中缘由,避免因此埋下矛盾,使子女不和,对老人产生不满,从而导致在赡养问题上的分歧。
订立分家协议时要避免分而赡养。分家时,订立的有关赡养老人条款,要避免将两位老人分别确定子女赡养的情形。应当明确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的赡养方式可以协商确定,避免将来一方老人去世,部分子女以协议为由拒绝赡养的纠纷产生,也能够使子女尽到应尽的孝道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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