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如下:
1、极易引发事故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冬季天干物燥,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可燃物多的农村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区,掉落的未及时熄灭的烟火,极易引发秸秆堆垛、居民房屋、加油站、粮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火灾。
2、产生有毒气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许多有毒气体,其中毒气体,会刺激人的咽、喉、鼻、肺和眼睛。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影响能见度,并会形成酸性小液滴、小颗粒,是酸雨的重要成因。酸雨可强烈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导致树木、森林和水中鱼虾死亡,致使土壤营养遭到破坏、作物减产或死亡。
3、产生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爆炸声让人心神不宁,燃放区域的噪音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高强度的噪音不但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人危害严重,也会影响正常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劳。
4、造成资源浪费
制造烟花爆竹的火药要消耗矿物资源、化工原料,用的纸张也要消耗林木资源。燃放烟花爆竹后,会产生大量的鞭炮碎屑,给环卫部门带来了严重的清理负担,占用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
5、违反法律规定
对危害禁放规定,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存储和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消防、安监、公安等等多部门联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法律分析: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其噪音污染就是在城市中由于高楼林立所产生的回声效应,烟花爆竹所释放出的声音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的影响。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有:严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敬老院和山林等敏感地区被划为禁放区。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古建筑、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2、依法燃放,人人有责;文明燃放,人人受益。
3、县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办婚丧事。
4、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5、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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