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
发布时间: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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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有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査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扩展资料:

召开方法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是什么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査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扩展资料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二是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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