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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学生溺水身亡,本是孩子与家长的责任,为何要让老师担责?如果你是老师,看到自己的学生溺水你会怎么

 

2023/7/8 17:52:20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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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学生溺水身亡,本是孩子与家长的责任,为何要让老师担责

暑假学生溺水身亡?暑假中小学生已经离校,学校和老师无法对其进行管理,这是监护人(家长)的责任,与老师无关!不要以为老师是孙悟空,会七十二变,可以不分昼夜,365天24小时跟在每个学生的屁股,不要把老师拉进去背锅了,教师领一份工资生活也挺不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门同意。

现在有些人就是这样,凡是死人就是有理,总是要找人做垫背,逮到谁就是谁?还好社会的舆论是公平公正的,家长大多数都是明理的,没有把教师责任无限放大,该是谁的责任谁来担,谁来扛。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即删。

如果你是老师,看到自己的学生溺水你会怎么办

如果我是老师,在学生溺水的现场,眼看着学生溺水,有生命危险,我会毫不犹豫的跳到水里把学生救上来。

如果自己不会水(不会游泳),应该马上选择报警,拨打110。然后要一边大声的喊:“有小孩落水了,有小孩子落水了,快来救人啊!”一边想办法,看周围是否有可以用来救人的物件,比如:长杆子、长绳子,努力想办法,用这些东西,进行施救。

请问学生如果在家里发生溺水,学校老师需要负责吗

按理说,学生在家溺亡,学校是不负责任的。但现在的个别家长明知无理却找出各种理由,到教育局闹,到学校闹,其目的就是想要俩钱,找找平衡。个别学校出于同情,往往有所表示。当然这是很不正常的,也是非常无奈的。欲哭无泪。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哭笑不得。

暑假期间孩子溺水身亡,老师有责任吗

有责任的。老师必须全责,父母是没有半点责任的。除了溺水这种大事老师必须全责之外,如以下只要与孩子有关的事,老师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1.孩子在家不吃饭

2.孩子长大了娶不到老婆

3.孩子找不到工作

4.孩子生病了

5.事件中有“孩子”一词的。

反正,一旦孩子出了问题,就一定要找老师,找学校,找教育局。

学生落水溺亡,家长会找学校负责吗

学生落水溺亡,家长会找学校负责吗?题主这个问题有点好笑。假期期间小学生的监护人是家长,家长对孩子的监护不力以致她们溺亡,你却去找学校、找得着吗!

孩子周末回家,家长就该肩负起监管她的责任,要告诉她不要到涪江边去玩、小孩子们到江边玩存有安全隐患。不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比如一个小伙伴不小心掉江水深处,正确的方式是大声的呼救,让大人们来救落水的孩子。并给警察(110)和医院打电话(120)

涪江这次溺亡八个孩子就是因为施救的方法错误。

没有家长或老师带领,小学生们不可独自跑到江河边玩,因为江河边很危险。她们不该贸然下水救同伴,用大声呼救或到居民点叫人来救落水者,情况就不会这样糟糕。即使会游泳也要落水者配合才能顺利施救。

不会游泳却下水去救同伴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江河附近的学校,可开设游泳课让孩子们学习游泳,真的是“堵,不如疏导”,这样每年夏天由学校组织学习游泳。自然不会再有溺亡孩子的消息,也能让他们安全戏水,这样多好。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如果学生在学校里溺亡的当然找得着,而这是周末假期里学生的监护权自然移到家长身上、该谁负责一目了然。家长只能怪自己对孩子的监管不到位而恼悔,根本没有找学校的理由,哎,可怜的孩子们。

残阳余晖3




学生溺亡,河道管理部门、学校、同伴均担责!大家有什么看法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就如学生溺亡事件,要看发生在什么时机下,还有同伴的年龄,如果不做区别,就很容易把责任演化大家都分摊,参与责任分摊者越多,最后个体担负的责任比例就越少。因此,绝不能用均担责来办糊涂案。

一、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溺亡,学校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这种情形适用于学生在校上学期间,私自离校(如偷跑,学校发现后紧急寻找未找见),家长不知情,属于学校管理出现漏洞,最后导致学生失去监护与管理而造成危险性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负主要责任,如按比例达到80%。而河道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在河边、湖边或海边设置警告标志,亦无管理人员巡视,出现学生溺亡事故,河道管理部门至少要占20%责任。

二、学生在放学离校后,家长未尽监护管理责任导致孩子溺亡,家长负主责,河道管理部门负次要责任。

当学生放学离校后,只要出了学校大门,家长就必须接管孩子的监护管理责任,如果家长不闻不问,对孩子不加管理,一旦出现溺亡事故,家长需要承担至少90%责任。之所以将责任比例提高到如此,就是为让家长提高责任意识,要对孩子完全尽到监护的责任。除此而外,还需要追加对家长的监护失责法律责任,因为家长本身就已经违法。而河道管理部门亦应至少承担10%责任,这块情形如前一点所列不做重复性描述。

三、学校和家庭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必须要无缝交接,防止管理失控。

安全教育责任人,从孩子行为活动范围来看,学校、家、社会。不管在哪里,身为孩子的监护责任人都有责任依法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并严格明确监管责任人,以接力棒的形式交接监护管理权。如孩子上学,家长应送到学校大门口,看着孩子进入学校,便意味着将监管责任交给学校。如孩子放学,家长要到学校大门口接孩子,接上之后,学校便完成监管责任,责任由家长来承担。安全教育与监管密切相关,先有安全教育,后有责任承担协议约定,最后才是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四、关于同伴要担责的问题,如未成年,不应成为承担责任对象。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监护责任主体是学校、家长、河道管理部门,他们才是对孩子监管保护的责任主体。如果出现溺亡事故要同伴承担责任,这就明显不合理,作为未年人,本身亦无承担意外事故的行为能力,只能让其家长去付出代价,家长自然不愿意接受。并且在这块的责任承担后果很难界定比例关系。因此,视线重点放在第一责任人身上,如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第一责任主体。学生放学之后,家长就是第一责任主体。在出现意外溺亡故事后,河道管理部门就是次要责任主体。

结束语:对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问题,绝不能仅以赔偿金来解决,更应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人的刑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让各方真正知道厉害关系,从而不敢麻痹大意。现在之所经常能看到学生意外溺亡事故,恰是对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太轻太轻,才使各方都不把人命当成天大的事来谨小慎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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