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 本应货币补偿1000万,仅凭评估机构报告就少了400万
发布时间: 2023-07-11

辽宁-丹东

本应货币补偿1000万,仅凭评估机构报告就少了400万!

一、 案情回顾

丹东市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自动化仪表厂”)不服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丹东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

自动化仪表厂在该地段内有多处私产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83平方米,设计用途均为非住宅,产权人为被申请人丹东市自动化仪表厂;院内另有多处无照房屋用于库房以及锅炉房使用,总建筑面积为173平方米,以及大门、外置楼梯等多项房屋附属物。另有1761.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申请人丹东市自动化仪表厂。

目前该厂厂房用于出租,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要求申请人货币补偿被申请人1000万元。

2019年5月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由申请人选取丹东辽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为本次裁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认定货币补偿房屋建(构)筑物评估总值为4831608元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为898212元,征收补助483160.8元,补偿搬迁费、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施重置费62625元和动力电损失补偿费144000元,过渡期补偿费84735元,在举证期限内自动化仪表厂没提供有效的纳税证明,无法查证房屋实际收益,丹东市住建局依法采用第三款计算被申请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对停产停业损失386528.64元予以支持。评估结果对丹东市住建局货币补偿自动化仪表厂总值6890869.44元。

裁决作出后自动化仪表厂不服,认为作出的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外墙、窗户、地面及部分附属物等认定不清,评估报告对动迁房屋采用的是成本法,而非市场法。

根据《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21条之规定,对房屋评估必须按照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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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丹东市住建局辩称,评估机构对自动化仪表厂的被拆迁区域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能够证明被鉴定物的客观情况。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三、 法院审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评估报告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及时知晓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核。

本案中,丹东市住建局和评估机构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或者裁决过程中,已经向仪表厂公示且送达,实际上剥夺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的权利,故评估程序违法,该评估报告无效,不应当作为被告作出裁决的依据。

现仪表厂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丹东市住建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对拆迁安置纠纷进行裁决过程中,应当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是否合法,审核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

但本案中,未审查上述内容,仅凭评估机构单方选取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出了行政裁决,应当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四、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作出的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责令被告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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