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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心得(工厂安全培训心得报告

 

2023/7/10 20:57:58 ('互联网')

本文目录

工厂安全培训心得报告

【安全主任培训学习心得】
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参加这次安全主任培训班学习的机会。学为所用,在此结合培训老师所强调的学习重点,浅谈我的学习心得以供参考。
我国安全生产现状:虽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但效果并不容乐观。一些企业仍不重视安全生产,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经营能力的不同造成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投入的差异;二是部分企业实际负责人不懂法,仍以为安全生产由国家政府主导,政府未查出即是合法,他人没遵守我也不用遵守;三是各级安监局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同造成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及时纠正,使得部分人认为,忽视安全生产也没有太大损失。部分区域只抓经济而忽视安全生产,是今年来不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源。这也是国家开始着手重点整治安全生产的原因,这次参加安全主任培训班的一百多名学员可以看出基本都是企业派出的,其中不少可能是企业相关负责人(都是自开车和专车接送的),而培训课中,各位老师都花费将近一半的时间反复讲事故案例和事故损失,以及事后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这些迹象表明,国家近期可能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
首先我关注到国家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前后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变化。
一、 安全事务主导者及安全事故处罚力度的变化
这是让我最有触动的一课,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变化,对安全事务主导者及安全事故处罚有了根本性变化。
随着2002年我国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点,国家立即公布《安全生产法》,一改过去企业在国家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即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如果没有行政单位事先查处,则对企业和负责人的处罚力度都是很小的。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这样规定了企业的责任:“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即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导者,国家将只负责制定宣传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自觉开展安全工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允许生产,只要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或在安监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要求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甚至处于刑罚,最新修改的刑罚处分由原最高3年已提高至7年。罚款也提升到最多二十万元。将不再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这一说法。
相应条款见附件《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二、安全事务的责任变化
这种变化有两种,一是责任人的变化,二是责任明确性的变化。
责任人的变化。过去在很多企业或部门,一把手都会把安全领导工作交给副手,而自己对安全法了解较少,将直接导致工作的重心有所不同,出事了一般只会追究副手的责任。现《安全生产法》解释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总经理、老板或是实际控制人,出现违规将会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明确性的变化。过去对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不明确,而现《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还明确了安全专职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协助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协助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工作计划、安全档案、检查表,并检查和督促落实。3、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协助制定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4、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负责人,督促整改。5、协助开展安全教育、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上岗、轮岗前培训。6、指导、督促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责任人和责任明确化,违法追责则更严格。
三、安全事务专职化要求的变化
以前一个企业是否要求配置专业安全员没有明确法规。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明确要求达到一定人数或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珠海市则进一步明确:企业人员在500-1000人的需配备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每少配备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国家已从法规上要求安全生产有人管。
其次,我们公司虽然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做了很多的工作,但《安全生产法》对相关安全事务的强调还需我们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工作。
一、强调了安全事务要求建档及经常有专人进行安全事务的检查。
法规对安全主任的职责明确其须协助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工作计划、安全档案、检查表,并检查和督促落实。另有“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现我司各类安全制度和档案资料比较分散,还须系统化进行档案管理。
经常进行的安全检查事务也不能仅局限于防盗防火,还需经常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
二、强调了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现我司的一些生产线项目工程应在设计阶段即开始将安全设施(如用电安全、机械安全、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等)纳入设计要求。不仅是生产项目,还包括厂务工程、生产设备的安装等工程项目。
则工程部、设备组、厂务工程部(PE)的相关人员也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知法才能守法。
三、强调了重要工程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工程的安全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如我司XX生产车间涉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保管场所的建设、改造、改善等相关项目,均应先进行安全评价。
四、强调了安全事务资金的专项投入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授课教师建议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投入费用建立统计帐册,以便一目了然的了解安全投入,在各项检查时也能更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五、强调了安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我司的安全设备按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分散了由PE、WH和相关生产部门进行管理,外审时建议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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