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不服从分管领导安排的岗位,会有什么后果?如何让员工更好的服从管
发布时间: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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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不服从分管领导安排的岗位,会有什么后果

在单位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岗位,会有什么后果?这个后果很严重。我给大家讲我朋友一个真实的案例。当年我与朋友一同考入机关,他被分配在一市直部门调研处,当时干的很好,深得处长信任。两年后机关处室发生调整,调研处中的文字综合职能拿出去,归到办公室,按照人随职能走的规矩,朋友应该去办公室,但这时原来的调研处处长征求他意见,问他走不走,如果不走就继续跟他干,我朋友能怎么回答,处长既然这样说了,当然是跟着老领导干了。当时,局办公室也正需要用人,办公室主任就找到我朋友,劝他过去,并跟他讲,办公室的重要和好处,讲这个部门、这个岗位不是谁都能来的,必须一把手点头才可以进来,而且得到锻炼的机会多、成长进步也快,可自己当时因为答应了原处长,就委婉的拒绝了。

这样,朋友就在原调研处后来改名叫企业调研指导处工作。半年后,分管企业调研指导处的副局长从当年的工业局调来一干部,要求安排到企业调研指导处,由于处室已经满编需要从处室调整出一个人,到全局一三流处室工作,当时就选中了我朋友,我朋友非常生气,显然原来留他的处长面对主管局长时没为他争取,我朋友就想回到办公室,他找到人事处长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人事处长又去协调办公室,反馈的意见是当时自己拒绝,现在不需要了……朋友后来也找过办公室主任,得到的回答,编制已满不能再进了。但其实办公室编制根本没满,就这样朋友在一个全局三流处室干了五年,那种暗无天日、没人重视、被冷落又无助的滋味他是真正体会到了。

这份经历告诉我们一个经验,在领导提出岗位调整时尽力服从分配,只要不是你个人表现不好,组织上不会亏待你,一旦你自己做出带个人意志的选择,那么之后的结果就要自己承担。

如何让员工更好的服从管理

一,让员工愿干,让员工明白工作的意义,对公司、部门的意义是什么,对个人有什么好处,能得到什么?

二,让员工会干,培训培养员工,熟练掌握工作技巧。

三,对会干愿干的员工要学会授权。

四,告诉员工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干得好,奖励,不好,处罚。

五,关心员工、激励员工,为员工树立榜样,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六,权利的力量,逼着员工干。




领导安排你工作的事不管对与错都要服从命令吗

工作上本分的事情,以领导安排为主,有意见不要正面质疑,下来找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进行沟通;有建议,在公众场合可以适当的委婉的提出,私下两的话可以直接建议,先去简单表达愿意按照领导的安排去行事,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让领导指导。先不管领导是怎样的人,听从安排是原则!当然,超出本分以外的无理要求,有权利说不!

员工不服从安排、以自我为中心,该怎么办

曾经神话历史上有一位员工特别不服从安排、特别以自我为中心,当时领导给了他个运输部车辆维护部长的职位,他觉得官太小了,还大闹了当时的政府所在地,甚至提出自己要当最大的领导,相当的嚣张,极其不听管教,属于随时应该被开除类型,此猴叫做孙悟空。后来,怎么改变了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先镇压,学习如来佛祖,让他知道天外有天,所以,你得证明你真的有实力,比他强,有他值得学习的地方,但必须是真有实力,如果你是当时电视剧里的玉帝,估计这招就没用了,反而让人觉得嫉贤妒能。

二、用时间来改变。时间会改变人的性格,孙悟空被压了五百年,要求从吃蟠桃,降低成了旁边小孩给他一个山桃,都乐得屁颠屁颠的,不,屁颠不了,屁股被压着呢。。

三、给他一个目标,证明他的价值。西天取经,其他人降妖除魔估计不行,就得靠你了!猴哥!猴子有了更重要的目标,更能体现他价值的事情做,他的自我中心就转向了通过实现目标体现自我,就和公司的价值趋同了。

四、给他一个紧箍咒。划定目标,如果完不成目标,就让他头疼。

五、给他组建一个团队,团队中不能都是猴,如果有两个猴,就打起来了,用照妖镜都分不出来谁是谁,千里眼顺风耳谛听之类也不敢说他们俩的事,只有找高人,分出谁是谁,然后一棒子打死另外一个猴才能行。这个小团队可以是负责盯方向的一个人,负责基础工作的一个人,负责调节情绪的一个人,这个人可以天天被猴子欺负,用小团队的行动,扩大个人的能力。如果一个单位中有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小团队,也就降服了猴子,实现了价值。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开除吗

【每日讲法观点】入职后,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若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也不可轻易开除劳动者,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有关的权利,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合法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时,需要考虑到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薪酬和劳动环境没有不利的变更,指派劳动者参加其他临时性、短暂性的工作,工作内容不超过劳动者的技能范围,在此临时工作结束之后,劳动者回归原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此时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无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于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总结

若不是临时性的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看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1.调岗后的岗位需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2.调岗若降低岗位级别的,一次降低幅度不能太大,最好不要超过两级;

3.用人单位所做调岗,不应严重影响劳动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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