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深圳军转安置条
发布时间: 2023-07-06

广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广东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有以下条件: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省或者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2.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3.配偶已随军到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广州市、深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二)配偶取得广东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5.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转联【2010】4号确定的范围)工作满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东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东省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广东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规定的条件)一方在广东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广东省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9.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须报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11.配偶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二)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三)配偶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管理人员。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接收:(一)计划外移交的;(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三)五级以上伤残的;(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七)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八)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婚姻、户口等问题,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注:年龄、时间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部队裁军期间的安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2、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安排参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穗军转【2008】32号)执行,即:1、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3、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务如何计算?答:国务院军转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1998】国转办字26号)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业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关于确认部队转业干部平时参加缺位竞争上岗和晋升任职资格问题的批复》(粤组函【2003】22号)答复如下:部队转业干部在竞争上岗和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来确定其任职资格。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4、关于军转干部津补贴执行的问题?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第三条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部门解释)。说明:政策依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5、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是什么?(一)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二)考试。1.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中公范例、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2.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3.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4.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行。5.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6.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三)考核加分。1.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3.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其中“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项目评分,仅适用于因受处分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的人员;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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