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正常驾驶,被前车刮起的石头击伤乘客,这是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7-11

大多数在买车后会购买交强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现如今各类汽车五花八门,有经济型的也有豪华型的,但不管是怎样的车子,也都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然而意外却也时常发生,在2019年7月7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有车辆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时,因前车压起了一块石头,造成后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砸碎,后车辆司机的心中直叹:真够倒霉的。

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负责呢?在该案中,后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到了前车的车牌号,是可以寻找到责任车辆,因此后车辆可以选择报警,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让前车辆承担经济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前车辆感到冤枉,自己明明是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范,怎么还要赔偿了?

受损车辆车主便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但如果只有左前车为被告,就可能被认定为意外时间,根据侵权法的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摊损失。

但如果后车辆找不到责任车辆,受损车辆无法向前车辆主张赔偿,在这样的情况,就要清楚自己都为车辆购买过哪些保险,让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损失。

如此情况,不管是前车辆还是后车辆都会感到冤枉,明明都是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怎么还需要自己负责了?难道路政管理方不需要担任吗?因为高速管理方应该保证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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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实际情况,路政管理方对公路确实负有合理的维护义务,但不可能24小时都守着,因此驾驶员在公路上行驶时需要尽到注意义务,驾驶员看到路面有石头时应当避让并且向路政管理方反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便需要在事故中担责。

像这样的案例其实不少,不仅仅是在高速公路上,在浙江衢州衢江区一路口曾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张女士在路面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结果摔倒身亡,旁边则有一辆小轿车超越,事后交警找到了小轿车的车主方先生,但该车并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

因此交警作出结论:方先生所驾驶的小轿车超越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对张女士所产生影响的大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随后张女士的家属将方先生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虽然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由于小轿车近距离且快速超越,可能对张女士造成了惊吓,因此摔倒,而张女士身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佩戴头盔。

由此看来,小轿车超车与电动自行车翻车是存在有因果关系,方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而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方先生支付5000元。

当然,因前车压起的一块石头而造成车辆受损,受损车辆车主也是可以把高速管理告上法庭,由法院判决,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摊赔偿。

倘若后车辆的乘客被前车刮起的石头击伤,又该由谁负责?同理,驾驶员有注意义务,不过高速行驶,且石块不大,无法注意到,也不能把主要责任推到前车司机的身上;路政管理方则有维护义务,如果路面的石块够大,且路政管理方没有及时处理,那么是需要负责任的,当然,石块够大,前车无视碾压过去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是需要担任。

而后车因飞来横祸造成损失,也是会考虑到车距等状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后车在事故中被认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以向前车车主、路政管理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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