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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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业主有权拒交;
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交的,业主有权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1、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承接查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果,是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依法订立合同是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依据;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其言外之意,有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本应先行依法订立服务合同、客观公正进行承接查验与备案、依法核定服务成本与服务费用、执行收费标准的申报与备案制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而物业服务公司尚未履行上述义务却要收取服务费用费,业主依法拒绝支付,同样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
3、实施《民法典》之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规定归纳了多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购房文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两种未按规定交付的情形,未遵守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以及未遵守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
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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