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一药材行卖罂粟壳 老板被判刑了
发布时间: 2023-07-11

罂粟是毒品原植物,无论出于什么用途,无论数量多少,种植、贩卖、食用罂粟均是违法行为。在禹州,一药材行老板不但非法持有罂粟,而且堂而皇之地非法出售罂粟。2月21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药材行老板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罂粟壳及种子依法予以销毁。

李某现年56岁,在禹州中华药城经营一家药材行。2022年7月1日、2日,李某在其药材行内连续两次出售给米某罂粟壳(含种子)。经称重,罂粟壳重93克、种子重75.011克。

随后,警方在其药材行内查获未出售的罂粟壳280克、种子323.515克。经鉴定,涉案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未经灭活,具有生活力和发芽能力。案发后,李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今年2月,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药材行内非法出售罂粟壳(含种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天气渐暖,万物复苏,又到春播之时。但是,有一点要千万注意:不要让毒品原植物混进田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私自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但总有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种植一些罂粟“无伤大雅”,或为了圆“赏花梦”,或认为“罂粟入药”有奇效、罂粟果是一种美味调料,甚至把罂粟苗当菜下火锅,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有人种植或售卖毒品原植物,应立即举报。同时也要强化自身法治观念,不接触、不种植毒品原植物,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 |平安许昌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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