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圈上有一个奠字怎么讲?周礼中如何用食用酱来定尊
发布时间: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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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圈上有一个奠字怎么讲

古代丧礼包含两大理路,一是对死者遗体(魄)的处理,二是对死者精神(魂)的处理。从下文的沐浴、梳洗,一直到埋葬棺柩,都是对遗体的处理;而此时开始的奠祭,则是奉事死者精神的开始。什么是奠祭呢?上古时期,人们将器物放在地上叫“奠“。丧礼中把作为酒食等祭品放在地上的祭祀称为奠祭,或者径称“奠“。为什么要用这种形式祭祀呢?原因有三,第一,古人认为,尽管死者的灵魂已经离开体魄,但灵魂依然要享食,只要亲人摆上酒食,灵魂就会来附,所以供品就是鬼神的凭依之处;第二,丧家遽逢大丧,哀痛欲绝,不免诸事仓促,所以祭祀的仪式也就因陋就简;第三,古人以死者为鬼神,正式祭祀鬼神要立“尸“,尸由未成年的孩子担任,在祭祀时代表受祭者。但死者新亡,家属一时不能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不忍心马上就用鬼神之礼祭祀,所以把死者生前食用过的酒食端来,放在死者的右侧,含有依然侍奉他进餐的意思。

古人把从始死到棺柩落葬之前的祭祀统称为“奠“。治丧期间,凡是有新的仪节,或者遇有特殊的日子,都要举行奠祭,所以有始死奠、小殓奠、大殓奠、朝夕哭奠、朔月奠、荐新奠、迁柩朝庙奠、祖奠、大遣奠等等的名目,下面择要介绍。

小敛奠是小敛时在室内进行的奠祭,祭品是醴酒、脯醢和牲肉。牲肉放在俎上,俎的两端是牲的左右两髀,内侧是左右两肩,再向内是两胁,带有脊骨的肺放在最中间,牲肉都倒扣着放,骨的根部都朝前。

大敛奠是大敛时进行的奠祭。祭席设在室内西南角,席面朝东。俎上的食物,鱼头朝左,鳍朝前,一共三列,每列三条鱼;腊肉的骨根朝前。在席前设豆,最右边是盛菹的豆,左边是盛肉酱的豆,菹豆南边是盛栗脯的笾,栗东边是盛干肉的豆。豚俎在豆的东边,再往东是鱼俎。腊肉单独放在两俎的北边,醴、酒放在栗笾之南。

朔奠或称朔月奠,是大敛后如果适逢朔(初一)而举行的祭祀。祭品是一只小猪、鱼和风干的兔肉,都放在俎上,此外还有醴、酒、菹、醢、黍、稷等。陈设的位置是:盛肉酱的豆在北、盛菹的豆在南,豚俎在两豆之东,鱼俎又在其东,腊肉单独放在俎豆之北。盛黍稷的敦放在大敛时放笾的位置。醴、酒的位置与大敛时一样。牲肉上用巾遮盖。

现代社会的火化相当于古代的落葬,追悼会一般在火化之前进行。生者将花圈放在死者遗体的周围,上面写着“奠“字,正是古代奠祭的孓遗。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奠”的释义是:“用祭品向死者致祭。”

《辞海》“奠”字的释义是:“祭;向鬼神献上祭品。”

《汉语大词典》释“奠”云:“谓置祭品祭祀鬼神或亡灵。”

周礼中如何用食用酱来定尊卑

酱是我们熟悉的一种食材,其制作工艺已流传千年。但在孔子所处的时代,酱包含的意义已远远超越食物领域,有定尊卑排序的意义,所以孔子所说的“不得其酱不食”,并不单纯指对食物是否合口味的挑剔。

记载周人食酱的主要史料有《周礼》和《礼记》,这些文献记载通常用一种叫“豆”的容器来盛放食用的酱,而豆器的摆放讲究则体现着尊卑等级秩序。

比如《仪礼·士昏礼》中提到:“设对酱于北,菹、醢在其南,北上”。酱、菹、醢是三种不同类别的食用酱,其中的酱不仅指各种食用酱的总称,也单指以盐和酒调制成的咸味酱。由于“咸”的谐音是“先”,所以咸味被当作百味之首,再加上当时海洋资源开发能力有限,产盐量极其有限,盐在当时是官控物资,即便是贵族阶级用盐也要受制于天子诸侯所得贡盐的多少,因此这种以盐调制的咸味酱,地位最为尊贵,有“百味之酱”的称号,被摆放在最为尊贵的北边位置,相应地食用它的人身份地位自然也很尊贵。

酱的南边依次为菹、醢,所谓菹指用酸味调味品腌渍的蔬菜酱,而醢则指肉酱。由于传统中国是以农业立国的,以种植业为主,所以先民提倡日常饮食以谷物和蔬菜为主,比如孔子说“肉虽多,不使胜食气”,就是说饭桌上谷物、蔬菜的数量应该多于肉类。由于菹既是由蔬菜制作的,而且它的口味是仅次于咸的酸味,所以菹的地位仅次于酱,位于酱之南,而醢的地位又次于菹,在三者中处于最南边的位置,离尊位最远。

由此可见,在今人看来属于食用领域的酱,在周礼中竟有定尊卑等级之意义,不得不叹服虽然先人所处的时代生产力水平极为有限,但他们对食物的讲究程度、赋予食物社会意义的想象力并不亚于今人。

作者:高远

你知道哪几种中国古代的酷刑

“酷”,系残暴。《韩非子.显学》:“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

“刑”,乃处罚的总称。《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即割、杀,效法也。

中国古代既有惩罚罪犯的法律“《刑法》”。《国语.晋》八:“端刑法,缉训点,国无奸民。”

我国古代刑法已无成文可考,战国.魏李悝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今佚。商鞅相秦,改法为律。汉萧何作律九章。三国.魏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自晋到南北朝,有增有减。至唐贞观,撰成《唐律》十二篇,条例加密,独立成一系统。后来,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清的《大明》、《大清律》,大体都不出此范围。

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刑典”,就此“造就”了以严刑峻法残虐百姓的酷吏。因此也传续了令人毛骨悚然的所谓“酷刑”。

据史料记载,历代大小轻重不等的“刑法”不计其数;最代表的那还得说是“五刑”。

古代,“刑法”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书.舜典》:“五刑有服。”

另,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见《国语.鲁》上。《汉书.刑法志》钻笮作“钻凿”。《后汉书》五二.《崔骃传》附崔寔《政论》谓汉初有鲸、劓、斩趾、断舌、枭五行。

至唐律于名例之首来惩罚人犯,列笞、杖、徒、流、死五行。明、清律因之。参阅《唐律.巯议》一.《名例》。

可谓:酷刑奸轨,肉死魄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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