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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格式范文(民事答辩状的正确格式

 

2023/7/19 14:53:11 ('互联网')

本文目录

民事答辩状的正确格式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民事答辩状的正确格式

  〔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二)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

  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

  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三)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

  (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诉讼提出答辩用。

  2.“答辩人”栏,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

  、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民事答辩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经营范围和方武

  开户银行 账号

  因 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1.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2.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辩人月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接原告的人数提交。

  【范例】田x信、田x兰诉田x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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