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太后、光绪帝经太原逃往西安。出逃前,已派出李鸿章为代表乞和,但侵略者不急于立即开议。各国经过反复商议后,才决定与清政府议和并继续维持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法国于10月4日向各国提出备忘录,包括惩凶、赔款,在北京及其附近地区驻军、平毁大沽炮台等六项要求作为议和的先决条件,为各国所赞同。英、俄、德、日、美等国又在法国提议的基础上加以补充,扩大为议和大纲十二条,于12月24日强迫清政府接受。此后它们又依照大纲拟出详细条款,于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与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正式签订《辛丑和约》(又称《北京议定书》,通称《辛丑条约》)。这个条约除正约外,还有十九个附件。它的主要内容有:①中国向各国赔偿白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连利息在内,共九亿八千二百多万两,史称“庚子赔款”。指定海关税、通商口岸常关税及盐税作为偿还赔款之用。俄国索取赔款最多,达一亿三千余万两,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九;其次为德国,占百分之二十。②拆除大沽炮台,北京设使馆区,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除使馆区驻兵外,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十二处驻扎外国军队。③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具有反帝性质的集团,违者一律处死,地方官自总督、巡抚以下,对其辖区内发生伤害外国人或违约行为,如不及时弹压惩办,“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对附和过义和团的官员,中央自王公大臣以下,地方自巡抚以下,监禁、流放和处死一百多人;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科考五年。④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在各部之前”,由清朝近支王公主管,另设尚书二人,其中一人为军机大臣。⑤修订新商约,清政府将通商行船各条“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并疏浚天津、上海河道等。
义和团运动是群众自发的反帝爱国运动。没有统一的组织、集中的领导和协同一致的行动,失败是必然的。但义和团群众从切身的感受中,认识到外国侵略者是中国人民最主要的敌人。从这一感性认识出发,他们奋不顾身,对帝国主义侵略者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表现出中华民族的不甘屈服的反抗精神。
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扩展资料
背景
19世纪末,尤其是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纷纷在中国取得“租借”海港和筑路、开矿等重要投资特权,并且划分“势力范围”,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
一方面,在中国于甲午战争中战败并签订《马关条约》后,主张变法维新的思潮占据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变法,但这次变法很快归于失败。
另一方面,在列强商品倾销造成的生计困难以及教士活动增多造成的教案频发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广大民众反对和仇视外国侵略者的情绪日益高涨。由此发生义和团运动。
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辛丑条约的内容:
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制止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石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影响: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确立了清政府为资本主义列强的忠实走狗的地位,从此,清政府成为资本主义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辛丑为光绪
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丧权大辱国条约。1901年9月7日
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 、李鸿章与英、美、俄、日、奥、法、意、西、荷、比11
个国家的代表在北京签订。共十二款,附件十九件。
主要内容为:(1)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 (2)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
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
海通道之各炮台, 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12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各
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 否则即行革职,永
不叙用。 (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
府概不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 (6)清政府惩办首祸诸臣。(7)改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 班列六部之前。这个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
中国的统治,并表明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辛丑条约,是指1901年清政府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结束后,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俄国、意大利、德国、奥匈帝国八个国家以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三国签订的辱国丧权的不平等条约,因为1901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故条约叫辛丑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人民参与反帝爱国运动、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外务部位于六部之首、各国可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等等
《辛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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