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图
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疆域
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自然资源部日前
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公开地图或者
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
应当遵守这一规范
中国全图
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以南;
应当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
中国全图除了表示大陆、海南岛、台湾岛外,还应当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南海诸岛以附图形式表示时,中国地图主图的南边应当绘出海南岛的最南端。
南海诸岛地图
南海诸岛地图四至范围
东面绘出菲律宾的马尼拉,西面绘出越南的河内,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北回归线以南的部分,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对于不表示国外邻区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
海南省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3种情况除外,见全文)
南海诸岛地图应表示这些岛屿岛礁
南海诸岛地图应当表示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岛屿岛礁。未表示国界或者领土范围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岛屿岛礁。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比例尺大于1∶1亿,且图幅范围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图,应当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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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地图
台湾省在地图上应当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台湾省的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按照地级行政中心表示。
图幅范围
应当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附图反映。
另:
以下地名应当加括注表示,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一)“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二)“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三)“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四)“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五)“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六)“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七)“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八)“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我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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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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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当遵守本规范。海图的内容表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四、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变更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的公告为准。
五、中国全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以南;
2.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有区别时,用相应陆地国界线符号绘出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
3.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
(二)中国全图除了表示大陆、海南岛、台湾岛外,还应当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南海诸岛以附图形式表示时,中国地图主图的南边应当绘出海南岛的最南端。
(三)地图上表示的内容不得影响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达,不得压盖重要岛屿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六、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一)南海诸岛地图的四至范围是:东面绘出菲律宾的马尼拉,西面绘出越南的河内,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北回归线以南的部分,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对于不表示国外邻区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
(二)海南省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正图内,也可以作附图。完整表示海南岛的区域地图,必须附“南海诸岛”附图。以下情况除外:
1.图名明确为海南岛的地图;
2.图名明确为南海北部、西部等涉及南海四至范围的局部地图;
3.不以中国为主要表现地的区域地图。
(三)作为中国地图或者其他区域地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
(四)南海诸岛作为专题地图的附图时, 可简化表示相关专题内容。
(五)南海诸岛地图应当表示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岛屿岛礁。未表示国界或者领土范围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岛屿岛礁。
比例尺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注记应当括注民主礁。
(六)对于标注了国名(含邻国国名)的地图,当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岛屿名称不括注“中国”字样;当图中未出现中国大陆而含有南海诸岛局部时,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括注“中国”字样。
对于未标注任何中国及邻国国名的地图,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岛屿名称不括注“中国”字样。
(七)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地图表示规定:
(一)比例尺大于1∶1亿,且图幅范围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图,应当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二)比例尺等于或者小于1∶1亿的地图以及未表示国界或者领土范围的地图,可不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八、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一)台湾省在地图上应当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台湾省的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按照地级行政中心表示;
(二)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应当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附图反映;
(三)表示了邻区内容的台湾省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者配置相应的插图;
(四)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当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应当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五)地图中有文字说明时,应当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九、特别行政区地图表示规定: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地图上应当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应当按照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者小于1∶2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界线;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界线应当按照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者小于1∶2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界线;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当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者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五)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十、世界各国(地区)边界,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以及有关首都、首府等变更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归属不明的岛屿,不得明确归属,应当作水域设色、留白色或者不予表示。
十二、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一)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应当绘出克什米尔地区界和停火线,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