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公文写作基本知识整理
发布时间: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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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基本知识整理

公文写作基本知识整理

   一、文章主题的内涵及其确立

  1、主题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现实生活、客观事物由感性认识通往理性认识的“飞跃“的产物。

  2、主题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认识,正确的主题只能从实践中来。

  3、源于生活实践的具体材料包括反映自身体验的和他人间接经验的两大部分。

  4、机关应用文体在动笔之前接受的领导“授意“,这种现象并不违背材料先行的.原则,原因有二:一是采用文体的写作是一个群体活动过程,领导者的“授意“常常在自己或他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二是领导者的授意之“意“并不总是文章的主题。

   二、记叙文的特点

  记叙文以叙述、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以记人、叙事、写景、状物为基本职能,其特点有四:

  1、全面真实,没有虚构。

  2、要素全面,选材典型。

  3、以叙述、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

  4、语言生动活泼,富于表现力。

   三、记叙文的一般结构模式

  1、开头--事件或行为、情感的发端。

  2、主体--事件或行为、情感的发展。

  3、结尾--事件或行为、情感的结果与启迪。

   四、记叙文件写作要求

  1、要体现记叙文的特点。即在全面真实,要素全面、选材典型以及表达方式和语言的运用方面抓住特色。

  2、尊重记叙文体系内各具体文体的写作规律,注意发挥其各自特色,不可强求一律。

   五、议论文的特点

  议论文体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确定某种观点的正确与谬误,肯定或否定某种主张。

  其特点有六:

  1、直接表露作者的思想观点。

  2、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辅之以说明、叙述。

  3、内容重在说理,坚持摆事实,以理服人。

  4、其构成要素包话论点、论据和论证过程三个方面。

  5、逻辑性强。

  6、语言准确周严,简炼犀利。

   六、议论文的一般结构模式

  1、开头--引论。

  2、主体--本论。

  3、结尾--结论。

   七、议论写作要求

  1、论点必须正确、鲜明、集中;论据必须真实、有说服力,容易引起关注;论证须得法。

  2、结构要完整、明晰;要有头有尾、前后呼应;有条理、讲究过渡配合。

  3、要有激情,给人以强烈染力。

  4、语言准确、严密、通俗易懂、生动形象。

  5、遵循议论中各类具体文体的特殊写作规律。

   八、说明文的特点

  说明文是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解说事物、阐明事理的文章样式。

  其特点有四:

  1、解说性强。

  2、具有知识性、信息性。

  3、客观性强。

  4、语言重通俗、简明、平实。

   九、说明文的一般结构模式。

  1、开头--概说。

  2、主体--分说。

  3、结尾--总说。

   十、说明文写作要求

  1、内容要准确、正确,态度要客观。

  2、抓住本质特征,突出重点。

  3、条理要清楚。

  4、文字简洁明了。

  5、内容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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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常识都有什么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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