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范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范文有吗
发布时间: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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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范文有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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